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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马山县林业局办事指南
马山县林业局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报检单(1份)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 检疫→许可→签证→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2‰(国家林业局、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88]492号)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26692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二、项目名称: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一)、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书(1份);
2、场地租赁协议(1份);
3、验资报告(1份);
4、消防、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意见书(1份);
5、填写申请表(1份);
6、原材料基地合同书;
7、项目可行性报告;
8、身份证复印件和彩色相片二寸1张,一寸2张。
(注:先提供第1项材料,待林业部门拟同意办厂后,再提供第2-8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批准或上报市局审批→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三、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书(1份);
2、林木权属证明(1份);
3、林木采伐申请表(1 份);
4、林业设计部门伐区材料(1份)。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勘验→审核→公示→许可→交费→发证→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告)
(五)、育林金收费标准、依据:销售价20%计征,经重[1988]122号。
(六)、延期办理情形:权属不清、纠纷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四、项目名称:林权登记、发证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1号令)。
(二)、申请需要提交材料及份数
1、林权登记申请表。(3份)
2、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1份)
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1份)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1份)
5、附图界线清楚,标志明显,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1份)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勘验、调绘图纸→公示→签具意见→盖章→领证→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对本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五、项目名称:陆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一)、办理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报告(3份,注明需要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设施证明材料(3份);
3、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必须的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3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
5、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书复印件(3份);
6、种源来源证明复印件(3份);
7、申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必须提交有工程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
8、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9、工商预名核准通知复印件(3份);
10、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份)。申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需提交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均需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上报市局审批→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list--1、 驯养繁殖的按4%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list--2、 驯养繁殖许可证10元/份。
3、收费依据:桂价费字[1994]285号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六、项目名称: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一)、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报告(3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企业法人证复印件或工商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3份);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3份);
6、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3份);
7、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2 张;
8、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3份);
9、守法经营信用保证书(3份)。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上报市局审批→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1、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按成交额的6%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其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2、经营许可证10元/份。桂价费字[1994]285号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8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七、项目名称:区内木材运输许可
(一)、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四条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1份);
2、检尺员检尺后出具的检尺码单(1份);
3、检疫员检疫后出具的检疫证书(1份);
4、缴纳育林基金发票(1份)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批准→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八、项目名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登记
(一)、办理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二)、申请需要提交材料及份数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1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1份)
3、抵押合同。(1份)
4、林权证。(1份)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1份)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1份)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签具意见→准予登记→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对本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九、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批准
(一)、办理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使用林地申请表》(3份);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有资质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研报告(3 份);
4、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未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清楚、无纠纷的证明(3份);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费协议书(复印件3份);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3份);
7、用地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3份);
8、用地单位委托其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附用地单位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审核→审批或上报市局→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项目名称: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
(一)、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二)、条件:
1、资格条件
采挖树蔸树木禁控区外的树蔸树木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
(2)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3)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地点、树种、数量;
(4)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
(三)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程序:
1、采挖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审核同意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许可→窗口出件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十)、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一、项目名称:在 林区实弹演习、爆破、勘查、施工和集体旅游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发[1988]6号,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桂政发[1989141]号
(二)、条件 :
1、资格条件
从事实弹演习、爆破、勘查、施工和集体旅游的单位。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实施单位申请;
(2)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查、施工和集体旅游活动组织方案;
(3)扑救火灾预案;
(4)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查、施工和集体旅游活动可行报告。
(三)、数量 :0.1公顷以上
(四)、程序 :
1、申请人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2、查验材料
3、现场勘察、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勘察→审核→窗口出件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1-6823431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十)、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二、项目名称: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发[1988]6号,国务院令第455号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二)、条件:
1、资格条件
从事林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所在地的村、组证明;
(2)乡(镇)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林权证》;
(三)、数量 :0.1公顷以上
(四)、程序:
1、申请人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2、查验材料
3、现场勘察、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勘察→审核→许可→窗口出件
(六)、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1-6823431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十)、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三、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文件或材料;
3、提供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量应与猎捕量、驯养繁殖量、种类、地点等相符合的查验报告;
4、提供各申请经营利用单位,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5、动物检疫部门核发的检疫合格证。
(三)、办理程序:
(1)林政站受理;
(2)现场查验;
(3)审核;
(4)报市林业局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上报市局审批→窗口出件
(五)、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
经营利用省级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经营额的3%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提交材料不全
(八)、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九)、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四、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申办的基本条件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办所需材料
1、广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文件或材料;
3、实施特许猎捕、狩猎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特许猎捕、狩猎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猎捕工具、方法、责任人等;
4、提供各申请经营利用单位,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5、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不超出该种类的年增长量,不会对该物种野生种群和生境造成危害;专家论证报告。
(四)、申办程序
1、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签署意见逐级呈报;
2、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在本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跨省、自治区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①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②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③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4、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5、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上报市局审批→窗口出件
(六)、办理时限: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延期办理情形:提交材料不全
(八)、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九)、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五、项目名称:烧炭、经营木炭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 申请人书面申请(1份)
2、 采伐剩余物利用提供相关林业采伐许可证(1份)
3、 林业工作站现场勘验材料(1份)
4、 村委对申请人申请烧炭林木权属证明(1份)
(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用地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县林业局林政站审核→县林业局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出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六)、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七)、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八)、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六、项目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一)、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
(二)、申办的基本条件
1、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2、擅自用于非林业用地的;
3、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申办所需材料
1、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2、使用林地权属证明;
3、村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情况说明;
4、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告。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勘查、审核→上报市局审批→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无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九)、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七、项目名称: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一)、办理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二)、条件 :
1、资格条件
原木、饭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和其他木材。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程序 :
1、调运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审核同意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许可→ 窗口出件
(六)、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十)、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十八、项目名称: 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开展森林生态效果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函[2001]7号)
(二)、条件:
1、资格条件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林区和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广西林木采伐申报表或南宁市林木采伐审核审批表。
(三)、数量 :有数量限制。
(四)、程序 :
1、申请人向林业局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批准→出件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 无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1-6819286
投诉电话:0771-6825259
(十)、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