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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
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桂林发〔2013〕25号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各在桂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保护政策性森林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区政策性森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3年7月31日
损失类型 |
损失标准 |
烧毁 |
林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列为烧毁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烧死 |
林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呈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林木已无恢复生长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列为烧死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烧伤 |
林木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上保留一半以上未烧伤,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列为烧伤木,按30%-6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已成材、到砍伐期的桉树列为烧伤木的,按10%-2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未烧伤 |
林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被伤害,列为未伤木,不作为损失林木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救火需要 |
因开辟通道、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的,按100%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灾害类型 |
定义 |
雨凇 |
指过冷却液态降水碰到地面物体后直接冻结而成的坚硬冰层,呈透明或毛玻璃状,外表光滑或略有隆突。 |
霜冻 |
指因地面最低气温下降到0℃或0℃以下而使作物受害的现象。 |
冰雹 |
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雹核一般不透明,外面包有透明的冰层,或由透明的冰层与不透明的冰层相间组成。 |
暴雪 |
指24小时内降雪量(融化成水)大于等于10mm,或12小时内降雪量大于等于6mm的降雪。 |
暴雨 |
指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50mm,或12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30mm,或1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16mm的降水。 |
暴风 |
指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平均风速达到17.2米/秒或以上的风。 |
台风 |
指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以上,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米/秒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
洪水 |
指由暴雨、冰凌融化或阻塞、冰川或积雪融化、溃坝等因素引起的江河水量迅速增加,水位急剧涨落的现象。 |
滑坡 |
指岩体或土体在沿着地质弱面向下滑动的重力破坏现象。 |
泥石流 |
指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
干旱 |
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进而使作物受害的现象。 |
灾害类型 |
受损类型 |
损失标准 |
雨凇、霜冻、冰雹、暴雪、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 |
腰折 |
林木树冠以下部分被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倒伏 |
林木被压弯倒伏在坡面上,没有存活希望的,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查勘确认有存活希望的,按2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翻蔸 |
林木被连根拔起,根系完全离地或根系严重扯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断稍 |
林木主梢被风力、重力等外力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折枝 |
林木50%以上的枝条被折断,按25%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经济林木20%以上的枝条被折断,按35%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冻死 |
林木主梢被冻死或者受冻影响林木成活和正常生长,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劈裂 |
林木主干如被劈似的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爆裂 |
林木因灾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流失 |
林木被水力、风力、泥石流等外力带走,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掩埋 |
林木被泥沙等物质所掩埋,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
干旱 |
死亡 |
林木因干旱缺水而干枯死亡,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种类 |
成灾指标 |
|||
危害程度 |
受害株(梢)率 |
林木死亡株率 |
||
检疫性有害生物 |
叶部害虫 |
失叶率40%以上 |
|
5%以上 |
钻蛀性害虫 |
|
15%以上 |
5%以上 |
|
叶部病害 |
感病率40%以上 |
|
5%以上 |
|
干部病害 |
|
20%以上 |
5%以上 |
|
有害植物 |
|
|
5%以上 |
|
松材线虫病 |
出现感染病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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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白蛾 |
失叶率20%以上 |
2%以上 |
|
|
薇甘菊 |
|
|
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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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
叶部害虫 |
失叶率60%以上 |
|
10%以上 |
钻蛀性害虫 |
|
20%以上 |
10%以上 |
|
叶部病害 |
感病率60%以上 |
|
10%以上 |
|
干部病害 |
|
30%以上 |
10%以上 |
|
鼠(兔) |
|
25%以上 |
10%以上(幼树) |
|
有害植物 |
|
|
10%以上 |
灾害指标 |
定义 |
受害株率 |
指单位面积上林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的株数占调查株数的百分比。 |
受害梢率 |
指单位面积上林木主梢遭受有害生物危害的株数占调查株数的百分比。灌木可按丛调查。 |
林木死亡株率 |
指单位面积上林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致死的株数占调查株数的百分比。 |
失叶率 |
指遭受叶部害虫危害的林分,单位面积上整体树冠叶片损失量占全部叶片量的百分比。 |
感病率 |
指遭受叶部病害危害的林分,单位面积上感病的叶片量占全部叶片量的百分比。 |
检疫性有害生物 |
指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种类。 |
成灾面积 |
成灾面积的统计以森林资源小班为统计单元,以亩为最小统计单位。同一小班,如果有2种以上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达到成灾标准,统计成灾面积时,只统计其中1种,不重复计算。 |
保险报案 |
现场查勘 |
赔案处理 |
理赔公示 |
支付赔款 |
(二)解析权及修订权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注: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情况的调查时间和调查方法,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程、标准执行。
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林木受害成灾,但林木无须清理的,按照15%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林木受灾后必须清理的按照10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按照10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成灾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五、其他事项
(一)理赔流程图
注:同一类(种)林业有害生物中,符合其中一个指标即为成灾。
表格 5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标界定与有关说明
注:林木(竹子)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导致多种受损类型的,按损失程度高的类型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雨雪冰冻等灾害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雨雪冰冻等灾害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平均密度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腰折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倒伏损失株数+平均单位翻蔸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断稍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折枝损失株数+平均单位冻死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劈裂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爆裂损失株数+平均单位流失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掩埋损失株数+平均单位干旱损失株数
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包括害虫、病害、鼠(兔)害、有害植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受损或死亡的现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成灾标准如表格4、表格5所示。
表格 4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
表格 3 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林木定损标准
森林火灾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火灾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森林火灾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平均密度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烧毁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烧死损失株数+平均单位烧伤损失株数+平均单位救火需要损失株数
三、雨雪冰冻等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雨雪冰冻等森林灾害包括雨凇、霜冻、冰雹、暴雪、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干旱,其具体界定标准、损失认定标准分别如表格2、表格3所示。
表格 2 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界定与相关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
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政策性森林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投保险种、投保数量、自缴保费、保险期间、林地位置等。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户投保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期间、林地位置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户投保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确保投保的林地具有林权证或林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时,应以林权证或林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载明的林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履行森林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提供的投保单应附保险条款,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实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可按手印,确认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林区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相关单位集中组织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发放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等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有关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及说明方式等信息应作相应登记,并妥善留存图片或视听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签发政策性森林保险保单,应遵循"见费出单"原则,即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缴保费部分后,方可打印保单。保险合同在保单生成后24小时内生效。
第十三条 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事业单位等自行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具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为准。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应以组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投保的,保险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收保险单。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每一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单、保险凭证进行统一编号,并加盖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保险凭证信息应全部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实现电脑联网出具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或分级授权核保制度。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设置专岗、专职、专人负责农业保险核保工作。实行分级授权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逐级设置核保人及核保权限。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核保业务操作流程及对核保人的考核办法。各级核保人经保险公司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内控机制,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核保人不得兼做业务,或兼任核赔人。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核保管理。投保信息、承保公示资料、权属信息以及其他承保相关资料应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二十条 在政策性森林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其他投保信息存在错误的,应经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以批单形式进行更正。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将政策性森林接报案工作集中到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通过统一的7×24小时报案电话及核心业务系统报案环节受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对于系统报案登记时间超出条款约定报案时限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报案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接到被保险人报案诉求的,应立即引导或协助被保险人拨打公司统一报案电话进行系统报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案受理人员应至少记录以下报案信息:投保险种、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受损情况、报案人身份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上述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中,应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立即派出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司聘请林业调查设计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支付相关工作费用。
查勘人员应于48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查勘损失,拍摄查勘照片或摄像,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计算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难以立即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可根据保险标的生物特性设立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初次查勘时可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随后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按最终查勘定损结果出具现场查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项目应填写完整、规范,并经被保险人及查勘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查勘照片或摄像内容应包含拍摄日期以及报案号信息,并上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理赔案件一一对应,确保查勘照片等资料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定损原则,在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受损面积、损失程度、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将查勘定损结果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由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编制具有分户明细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起始及结束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保险公司应明示联系方式,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注明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银行账号,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确保赔款如实发放至被保险人手中。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保险责任明晰,但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案件,应按照估损金额于灾害发生后7日内向被保险人先行预付60%的赔款,以稳定被保险人情绪,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待查勘、定损、理算完成后,再及时将余款赔付完毕。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森林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名下银行账户,实现"零现金直赔到户",并留存银行有效支付凭证。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索赔,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保险公司应将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一并拍照留存。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政策性森林保险赔款。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由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理赔清单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拒赔案件管理。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内容包含:出险情形简单描述、拒赔原因、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后续处理方式。拒绝赔偿通知书应由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打印并加盖公司理赔业务章。同时,保险公司应留存包括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在内的全套理赔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政策性森林保险拒赔案件的报案信息,及时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并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拒赔原因和经办人员。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不得以拒赔为由不允许农户等被保险人拨打统一报案电话或不将报案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案件注销管理。案件注销应符合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系统或书面审批记录。注销案件应进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注销原因、注销时间、案件经办人及注销人员。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实现系统勾稽校验功能。险种、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理赔信息须与相应的承保信息一致;受损面积、赔付金额等理赔信息应与承保面积、保险金额等存在逻辑关系;财务支付的收款人名称应与承保时记录的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理赔信息、财务支付信息与承保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逻辑错误的,不得核赔通过或者进行赔款支付。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重大灾害事故管理。发生重大森林灾害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预付赔款、送赔款上门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由森林保险专家、林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
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进行平等、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当地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申请重新查勘,由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派出专家对出险原因、责任划分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应尊重专家的鉴定结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第四章 业务单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查验记录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费收据、赔款计算书、查勘报告和赔款收据等。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单证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对保险单、保险凭证等重要单证要建立入库、发放、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承保、理赔档案,及时分类编号入册。承保、理赔档案归档入库应于保单签发或赔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用于政策性森林保险展业宣传的各类资料均须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及印刷,并加印"×××保险公司印制"或"×××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印制"字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区域特点,确需单独印制森林保险个性化宣传资料的,须向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加印"×××保险公司监制"或"×××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监制"字样。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用于政策性森林保险展业的宣传材料应向广西保监局和自治区林业厅进行备案。宣传资料的内容不得违反《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宣传资料均须加印使用年限,过期作废。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防灾减损工作制度,提供有效增值服务项目,根据广西林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积极开展森林保险灾前预警和灾后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回访制度,对被保险人投保及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比例不得低于投保户数以及支付赔款户数的10%。
在承保回访中,应核实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及权属、自缴保费金额、说明到户和承保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在理赔回访中,应核实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金额和理赔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回访登记表,并对电话回访录音或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场走访书面材料统一编号留存。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态度诚恳,每诉必复。保险公司对于直接受理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转办的投诉件,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效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保险公司应详细登记投诉信息及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内部稽核制度,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及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分支机构森林保险的承保理赔质量及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当期承保、理赔业务数量的1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及时整改。保险公司应在检查结束一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和自治区林业厅报送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承保理赔信息录入,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广西保险行业间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中所称"重大灾害事故"是指估损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承保标的受灾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森林灾害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 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一、保险责任 我区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行森林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雨凇、霜冻、冰雹、暴雪、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干旱、林业有害生物造成被保险林木受到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承保公司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赔偿。 二、森林火灾损失认定标准 森林火灾是指发生在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森林火灾会造成林木烧毁、烧死、烧伤等损失。在受灾林地内,应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及未烧伤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森林火灾林木损失标准如表格1所示。 表格 1 森林火灾受害林木定损标准